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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办法

编辑:redcloud 2013-09-16 20: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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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实现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梁、管线涵管、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用广场、公园等。投资者是指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 允许投资者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项目建设周期内,建设周期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确定。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核定的拆迁安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投资额的核定是以投资者在正常施工经营的情况下,由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根据建设规模和施工条件按社会平均成本来核定。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由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核定项目实际投资额,据些锁定投资者投资期内投资金额10%的保底投资回报率。如低于些回报率,由政府实行等额补偿。但投资者因自身投资不到位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除外。

  第八条 政府补偿方式,主要包括:

  (一) 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报批的收费站路费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取、户外广告收益及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

  (二) 政府有权减免的税费、开发建设与土地开发相关的规费,作为政府给投资者的补偿。

  (三) 政府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者项目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

  (四) 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拆除的市直管公房产权由投资者拆迁安置后的部分作为政府的投入;企事业单位房产及私房拆迁按拆迁条例标准核定予以补偿。基础设施用地上的原有供水、供电、燃气、公交场(站)、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拆迁时,由各有关单位负责拆除拆迁或改建,投资者原则上依法予以补偿。其重新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其设计标准与项目配套。如需建设地缆沟,其建设的资金由使用单位按比例分摊,项目建设由责任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五) 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九条 土地开发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基础设施建设成后两厢的土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划定一定范围的用地控制红线,由投资者进行控制。如果投资者不直接开发,在组织土地开发三通一平后,交由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组织拍卖,拍卖收益扣除土地出让金、不能减免的规费和拍卖工作费用外,其土地收益按政府核定的回报率部分或全部返回给投资者。

  第十条 投资者在商定的建设周期内,因自身原因包括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管理疏漏等,不能按照协议按时完成任务而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安全、质量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视情处理,包括清算前期投资、扣减或取消优惠待遇、赔偿因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解除合同等。如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执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所有投资项目都须按照此办法拿出项目建设实施的具体操作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确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投资者摊派或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对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投资者有权拒交并举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快速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

  十三条 本办法自己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衡阳市人民政府。

  (本文件为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3号文件之翻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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