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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

编辑:redcloud 2013-09-16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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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

(2009年1月19日)

  为加快富民强市、振兴衡阳的步伐,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在全市努力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1. 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实施“32231”创业工程,即从2009年到2011年,建立市县两级创业引导基金3000万元,建立2亿元创业担保资本金,新增创业孵化基地不少于20个,培育新增3万个创业主体,新增就业10万人。

  2. 培育各类创业主体。(1)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过批准停薪留职、提前退休参与创业。(2)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归国留学生自主创业。(3)鼓励国有企业负责人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企业中层干部和离岗下岗人员积极自主创业。(4)鼓励居民、农村能人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和在外人员回乡创业。(5)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职或兼职创业。(6)鼓励社会经营管理、科技人才创办、领办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7)鼓励各类人才利用信息技术承接国内外各类服务外包业务。

  3. 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对初创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4.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过批准停薪留职参与创业,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为3-5年,签约期满后要求回单位的,可恢复上岗,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不影响工资调级,继续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按辞职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工作年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5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

  5. 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对从事初始创业的本市失业人员、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和退役军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低保人员,凡注册非国家限制行业个体工商户并办理营业执照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正常经营1年后,凭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明,经审核后,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第4个月退出低保。对一户多残、特别困难的残疾人户,残疾人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初始经营的,经审核,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共同再给予200—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6. 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充分发挥国省“六补两贷一扶持”就业优惠政策的作用。对吸纳本市部分军退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自主创业实体,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安排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就业,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

  7. 对创业型企业或实体给予税收优惠。初创企业投入的技术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实行加计抵扣50%。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省市认定的创业基地,免征房产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创业型企业或实体安排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及所办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主择业的军转人员、残疾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税收优惠。

  8. 扶持科技型、创新型创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投入的前期研发费用,允许其在1-5年内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企业的固定资产符合高新技术要求的,可依法采用加速折旧法。科技、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初创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审定工作,帮助其申报、争取各项科技扶持、补助资金、风险投资资金,使其充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企业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参照新型工业化相关奖励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

  9.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有存量资产的企业(改制和未改制)、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利用闲置场地、厂房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破产国有企业建立初创业基地,给予挂账或缓缴三年的职工企业部分养老保险金,经严格鉴定后仍未达到全额缴纳条件的可适当延长期限。对入驻初创企业达到20户、出租企业使用场地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商业服务业经营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下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认定后房屋租赁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前三年全额返还,3年期满后减半返还。鼓励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各级要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对新建基地提供用地税费优惠,允许分五年每年按20%付清土地出让金,创业基地建设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土地征用和建设环节各项税费按公共、公益事业项目标准征收。市、县两级财政要逐步设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建和改造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予以奖励和资助。对入驻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初创企业,在创业第1年免征市本级税费,第2、3年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全额返还给创业基地,用于企业租金补贴,创业基地完善设施。

  10. 为自主创业提供金融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都要大力支持创业,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邮政小额贷款规模,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开办扩大创业、无形资产抵押、动产抵押、自然人担保、产品订单、企业联保互保等贷款业务。对自主创业人员,优先审批,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做大做强市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和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扶持初创企业发行集合式债券和上市融资。对创业满两年、市场前景明确、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的企业,鼓励支持其发行集合式债券,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

  11. 加强创业指导服务。成立衡阳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经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并不断更新创业项目库,定期发布,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全民创业部门协调会议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创业问题,发挥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全民创业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乡镇(街道)要建立创业辅导站,每个乡镇(街道)、社区都要安排专职创业、就业信息员。加强创业人才培养和创业培训,各级要制订创业培训计划,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加强市场开拓服务,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初创企业参加技术贸易洽谈和产品展览展销,提供展览展销补助,帮助初创企业开拓市场。对创业型企业或实体,多扶持,重教育,初次违规免处罚,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要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衡阳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明确只有在衡阳市创业,才能享受意见中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审定后,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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